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雲林縣育仁國民小學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

雲林縣育仁國民小學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

110年2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

壹、依據:

    一、依據109.9.28府教體二字第1090554203號函辦理。

貳、目的:為充份發揮學校設施使用功能,鼓勵社區民眾、機關團體運用,並加強育仁國小

         (以下簡稱本校)校園開放使用管理,特定此辦法。

参、原則:

   一、教學優先原則: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。

   二、學校社區化原則:辦理社區之體育、社教、藝文等活動為原則,其活動之性質及

       內容,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。

      三、學校本位管理原則:由本校依實際情況訂定管理規定,並參照縣府收費辦法制定

          本校收費基準。

   四、不得營利行為原則:承租人或社團不得另行分租場地,一經查證屬實,則中止相

       關租約。

  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提供社區民眾活動之用,如有違反上述各點原則規定者,學校得

  中止租借。

肆、開放範圍:羽球館(風雨教室)、圖書室、電腦教室

 

伍、使用時間:

    一、平時:每週一至週五晚上6時至10時。

    二、週六:上午8時至晚上9時。

    三、週日:上午8時至晚上9時。

    四、寒暑假:上午8時至晚上9時。

陸、開放對象:

    一、社區民眾。

    二、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。

    三、經本校認可之社教相關活動。

柒、管理方式:

    一、社區民眾、機關團體、廠商或私人租借本校場地設施,學校代收使用費(維護費)

        及保證金,收費之標準依縣府之規定辦理,長期租借者得視實際情況報請校長核定

         後提供折扣優惠。

    二、租借單位或人員除情況特殊外,應於7日前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及切結書(格式如

        附件二),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,經校長核定通過後,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

       (使用費及保證金額表如附件一)後方得使用租借場地。

    三、長期租借優惠:固定每週租借乙次以上,且長達三個月以上者,在不影響本校教學

        及行政下,另簽請校長核定後,得以酌減場地使用費,以使用時間收費基準之60%

        為原則,若有特情形者,由校長另行裁處之,請填寫長期租借學校場地設施使用申

        請表(格式如附件三)

四、辦妥使用手續後,若變更使用用途,應先提出變更申請經學校同意,否則本校得逕

    行取消其使用資格,無息退還已繳之使用費及保證金。

    五、活動取消或延期應通知本校,辦理退費或保留。

    六、運動場如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活動,毋須事先申請。

    七、如有其它特別需求,得另專案簽請校長核定之,不受收費標準規範。

    八、督導考核:對開放場所之管理情形,由校長、教導處、總務處做定期及不定期督導

        考核,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本校不予同意使用,已同意者即予中止使用,必要時

        本校將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費用不與退還:

    (一)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。

    (二)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
    (三)有營業行為者。

    (四)有安全顧慮者。

    (五)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者。

    (六)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
    (七)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。

    (八)妨礙公務者。

    (九)蓄意破壞公物者。

    (十)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
    (十一)借用指定場地,違反使用其他場地者。

    (十二)破壞借用場地之整潔與設備者。

    (十三)製造垃圾等廢棄物,未自行帶走者。

捌、遵守事項:

    一、本校辦理活動需用場地,當天活動視同停止租借。

    二、如經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當天活動視同停止租借。

    三、遵守本校各場地使用辦法,未租借之場地不得使用。

    四、開放期間,除另向本校租借停車場供活動停車團體,車輛及大型物品、道具、音響

        等設備,禁止進入校園,亦不准在校園內燃放煙火和炮竹。

    五、校園開放供各方使用,未經租借使用,不得獨佔場地(羽球場請依照學校分配場地

        及租借時間使用)。

    六、長期租借使用之團體,其租借期間以一年為限,期滿應重新提出申請。如申請租借

        之單位過多致場地時段不敷使用時,應由本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。

    七、雲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(構)舉辦各種正式比賽或活動需要租借有關場地,經校方

        同意後得無償借用並優先借用之,原借用單位應停止或延期使用。如無法延期者,

        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,租借單位不得異議,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。

    八、使用場地宜保持安靜、整潔,不可亂塗牆壁,用畢後應負責清潔恢復原狀,並將垃

        圾帶走。

    九、各場地使用完畢,請隨手關閉電源及門窗。

玖、賠償事宜:

    一、場地內之設施因租借單位使用期間而造成毀損或遺失時,租借單位必須照價賠償。

    二、場地歸還時,校方發現場地髒亂,本校可要求租借單位清理場地或雇請清潔人員打

        掃,其清潔費用由租借單位全額支付之。

拾、遇有特殊情況應予配合辦理,得經校長同意酌減或免除使用費。

拾壹、本校校園開放如確有困難時,將於暫停開放前7日於本校門首、網站及民眾

      可見處公告。

拾貳、本校得權衡使用活動之性質、時數、場地大小,參考收費基準,斟酌收費。

拾参、本校收取之使用費用,全數繳入縣庫;保證金俟場地恢復原狀後,無息退還。

拾肆、前項收取費用以收支對列預算方式處理所收取之使用費,用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、

      加班費、水電費及設備維護費等,並得提供部分經費,以充實學校設施。

拾伍、承租單位租用場地期間應自行投保活動意外險如有任何人員傷亡,除因本校建築本

 體及設備所致者外,均由承租單位自行負責,本校不承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,如因

 使用不當所致者亦然。

拾陸、本規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